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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号 : 4300000/2015-00821 信息类别: 主动公开
主题分类: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: 通关处
发文日期: 2015-05-11
名  称: 2015年湖南检验检疫通关业务工作要点

2015年湖南检验检疫通关业务工作要点

  2015年湖南检验检疫通关业务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是:以党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,全面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湖南检验检疫工作会议部署要求,坚持依法履职把好国门安全和贴近政府所盼企业所需,改革创新和依法治检并举,全面推进贸易便利化、通关一体化和检务规范化,不断提升通关业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,为湖南开放型经济发展和湖南检验检疫事业作出新贡献。围绕以上要求,2015年湖南检验检疫通关业务工作着重把握以下要点:
  一、推进贸易便利化,促进开放型经济有效益发展
  1. 加大支持外贸工作力度。积极服务湖南区域发展,全面复制推广自贸区检验检疫创新事项。进一步落实已出台的政策措施,及时研究提出检验检疫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新措施。制定统一的特殊区域检验检疫业务流程规范,积极支持湖南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。服务湖南对接长江经济带,推动长株潭、岳阳等区域科学发展。继续支持湘南承接产业转移和湘西北扶贫攻坚。
  2. 积极推动开放平台建设和运营。按照新的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标准,大力加强口岸基础建设,加强张家界机场国际货运及新航站楼,衡阳铁路、公路,湘西公路和怀化铁路等口岸规划建设运营指导;支持衡阳、湘潭综保区封关运行,岳阳综保区验收和长沙综保区申报及永州集中验放场建设。加大口岸及特殊监管区域业务指导和协调力度,提高口岸经济效益。规范和统一口岸查验流程。积极参与地方电子口岸建设。
  3. 不断加大企业扶持力度。全面落实法检目录调整和收费减免政策。开展“送政策进企业”活动。对重点进出口企业提供通关流程设计、产地证分析等“一企一策”服务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。
  4.积极服务新型贸易形态。研究制定新型贸易业务申报与放行工作规范,加快建设电子平台,进一步提高工作针对性和效率,促进进出境邮件、进出境商业快件、跨境电子商务、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、会展经济等新型业态发展。
  5. 积极帮助企业用足用好优惠原产地政策。推行原产地证申报企业“零门槛”备案,取消原产地证备案企业年审。做好分类管理,提升无纸化申报企业比例。开展产地证优惠政策分析,向政府提交分析报告。积极开展专题讲座、电子授课、热线答复等活动。
  二、推进通关一体化,促进湖南建设内陆开放高地
  6. 实施湖南检验检疫工作一体化。大力推行“两直(进口直通、出口直放)、三通(通报、通检、通放)”,对湖南检验检疫系统业务进行流程再造,制定一体化工作方案,实现湖南检验检疫一体化作业。
  7. 融入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。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区域和全国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,企业自主自愿选择报检地、监管查验地和通关放行地,实现检验检疫查验便利化,放行无等待。
  8. 加强沿海沿边通关合作。加强与沿海沿边口岸合作,逐步推行湖南进出口货物口岸直通放行。切实保障湘欧快线、五定班列(轮)等运行。
  9. 积极推进联检部门合作。加大与海关、交通、商务等部门协作协调力度,运行全国统一的关检合作“一次申报”系统,完善“三个一”;继续推行“一机两屏”,探索“单一窗口”,实现业务互联互通和货物快验快放。
  10. 深化申报放行改革。继续完善无纸化报检、集中审单、通关单电子化。提升B类以上诚信企业无纸化报检比例,逐步实现“无纸申报、无纸监管、无纸放行”的全程无纸化管理;简化随附单据,推进窗口放行。
  三、推进检务规范化,促进工作质量提升
  11. 加强检务制度新体系建设。建立大集中审单制度。开展检务工作质量风险分析,制定一体化模式下检务业务系列规范。制定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管理制度,严格执行信用采集和差错登记,实施诚信差别管理。
  12. 加强检务工作质量管控。开展检务工作质量风险分析。加强检务各系统的权限管理。开展证书质量评价。开展空白证单管理、超流程、流向管理等专项督查。
  13. 加强业务统计分析。按月向全系统公布检验检疫统计数据。加强各统计系统的维护,定期进行数据核查。针对各项新型业务模式的调整,加强统计分析研究。提升统计整体功能,及时提供准确统计数据,提高统计分析对决策的支持水平。
  14. 加强检验检疫窗口建设。推进湖南检验检疫系统窗口标准化建设,长沙局、霞凝港办事处申建示范化窗口,韶山局、湘西局、郴州局和永州办事处申建标准化窗口,确保系统窗口今年全部达标。加强服务型窗口建设,落实预约报检、加急签证、优先窗口等各项窗口便利措施。
  15. 加强检务专家队伍建设。建立检务工作业务交流平台。开展检务新业务模式、检务业务系统操作、产地证退证查询、业务统计等专题培训。组建专家工作组,探索开展专项业务研究。试点开展检务人员能力考核上岗。
  16. 试行对非官方签证机构的管理。按照质检总局要求,加强和完善签证单位、签证人员的管理,建立对相关签证机构的管理制度。